上海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守卫战三年行动妄想的通知》(国发〔2018〕22号)要求,凭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情形;しā贰ⅰ吨谢嗣窆埠凸笃廴痉乐畏ā贰ⅰ豆赜谥葱写笃廴疚锾厥馀欧畔拗档耐ǜ妗罚ㄔ樾伪;げ康14号,以下简称《通告》)和相关排放标准的划定,经市政府赞成,现就在本市区域内重点行业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通告》和本通告实验后的企业,关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划定大气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的火电(不含燃煤电厂)、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继续凭证《通告》要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关于国家排放标准中未划定大气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或特殊控制要求的包装印刷和工业涂装等行业,待响应排放标准制订后,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等特殊排放限值和特殊控制要求,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中划定的实验时间同步。
二、《通告》实验前的企业,除火电(不含燃煤电厂)继续凭证《通告》要求执行外,关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划定大气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的钢铁、石化、水泥、有色、化工等行业,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特殊排放限值;关于国家排放标准中未划定大气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的行业,待响应排放标准制订后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特殊排放限值和特殊控制要求,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划定的现有企业实验时间同步。
三、通过制修订排放标准划定大气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或特殊控制要求的,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中划定的实验时间同步;通过标准修改单划定大气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或特殊控制要求的,执行时间按响应通告划定的时间执行。
四、关于已有地方排放标准的行业,按响应的地方行业排放标准执行;若是国家公布严于地方行业排放标准的特殊限值或特殊控制要求,则地方行业排放标准需举行修订,修订前执行国家行业排放标准的特殊排放限值和特殊控制要求;修订后,则执行地方行业排放标准。
五、本通告自宣布之日起执行。
六、本通告由上海市生态情形局诠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