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汉中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锅炉相关)
1、陕西汉中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划定并宣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逐步扩大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规模。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榨取新、改、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榨取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不具备使用气、电等清洁能源的住民,应当使用切合标准的清洁型煤举行过渡;市场羁系主管部分认真对牢靠谋划场合销售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实验监视治理;都会治理主管部分认真对接纳流动方法销售高污染燃料和个体工商户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实验监视治理;镇(街道效劳处)、村(住民委员会)认真本辖区住民取暖和用煤治理和推广清洁能源、清洁型煤。
在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外销售、燃用的高污染燃料,其灰分、含硫量等指标应当抵达划定的质量标准,并逐步替换为清洁型煤、兰炭等低污染燃料,替换时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
2、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设民用散煤治理制度,增强民用散煤总量控制和质量监视,制订奖励或者津贴政策,在暂不具备使用清洁能源的区域,鼎力大举推广使用切合标准的清洁型煤和民用高效清洁型煤炉具。
勉励工业集中区应当生长热电联产和集中供热,统一解决热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