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将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
凭证国务院和省政府《打赢蓝天守卫战三年行动妄想》要求,为落实“重点区域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VOCs)周全执行大气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的划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情形;しā贰吨谢嗣窆埠凸笃廴痉乐畏ā贰墩憬〈笃廴痉乐翁趵,经省政府赞成,决议在浙江省周全执行国家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执行地区 :浙江省所有行政区域。
二、执行行业与时间
(一)新建项目。
1.关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划定大气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的行业(不含燃煤电厂)以及锅炉,自2018年9月25日起,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自2018年11月1日起,新建燃煤发电锅炉(含参照燃煤电厂执行的其他锅炉)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147-2018)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
2.关于现在国家排放标准中未划定大气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的行业,待响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响应大气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实验时间或标准修改单宣布时间同步。
(二)现有企业。
1.关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划定大气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执行要求如下:
(1)火电(不含燃煤电厂)、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炼焦化学工业行业现有企业以及在用锅炉,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殊排放限值。
(2)现有单台着力300MW及以上的发电机组配套的燃煤发电锅炉(含参照燃煤电厂执行的其他锅炉),自2018年11月1日起,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147-2018)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3)现有单台着力300MW以下的发电机组配套的燃煤发电锅炉(含参照燃煤电厂执行的其他锅炉),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147-2018)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要求。
2.关于现在国家排放标准中未划定大气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的行业,待响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现有企业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殊排放限值。执行时间要求如下:
通过制修订排放标准划定大气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的,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中划定的现有企业实验时间同步;
通过标准修改单划定大气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的,执行时间按响应通告划定的时间执行。
三、其他要求
2020年6月30日前,杭州、宁波、湖州、嘉兴、绍兴等5市行政区域内现有企业(不含燃煤电厂)仍按《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殊排放限值的通告》(原情形;げ客ǜ2013年第14号)的有关要求执行;现有燃煤电厂(含参照燃煤电厂执行的其他锅炉)凭证《燃煤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 2147-2018)划定的时间执行。






